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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185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0月9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田金,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鲜言。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淑琴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健羽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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