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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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185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0月9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田金,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鲜言。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淑琴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健羽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