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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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蕲春县运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黄冈市盛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151063.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本次事故损失118799.36元,其中赔付原告***、***、***、***98799.36元,支付给被告***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蕲春县运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1元,被告黄冈市盛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