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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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176275元并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176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44元,由***、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44元,由***、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444元,由***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