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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六项; 二、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419335.64元; 三、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租金,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每日3261.215元计算,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15日为报停期不计算租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611元,由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11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鉴定费44360元、调件费8000元由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11元,由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11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