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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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石林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8553.89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轮椅、拐杖、辅助器具费合计2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住院34天,每天100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34天,每天50元)、误工费28800元(误工180天,每天160元)、护理费11760元(住院34天,每天2人护理,出院后30天,每天1人护理,每人每天120元)、残疾赔偿金145485.87元(含扶养人梁澄碧生活费11533.87元)、交通费1000元、三轮车修理费2800元、施救费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眼镜损失费2000元,合计276215.76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剩余154215.76元,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0%,即77107.88元,合计199107.88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实际再给付189107.88元)。 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残疾鉴定和后续治疗费评估)1800元的50%,即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被告***承担1329元,由原告***承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