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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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康保县邓油坊镇郭发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748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