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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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信誉保证金600000元,该笔款项与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需向***、***支付的租金434115元及违约金1807761元进行折抵后,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41876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7元,由***、***负担9800元,由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7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