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二十六度果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2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793。 被告:攀枝花二十六度果品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二十六度果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窦薇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