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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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 莒县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563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93000元。 2019年9月11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2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山东莒国大饭店有限公司(下称莒国大饭店)系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晨曦集团)的下属公司。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4月1日,莒国大饭店分别与莒县长岭镇前夏庄村、后夏庄村签订荒滩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村西的荒滩共计530余亩用作莒国大饭店有机蔬菜基地等。被执行人***自2014年3月担任晨曦集团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被执行人***负责对上述荒滩进行土壤改良,至同年12月,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晨曦的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雇佣人员擅自在该荒滩地内采砂共计218225.7立方米,被开采河砂价值13093000元,所采河砂大部分用于晨曦集团的海右石化公司、搅拌站、丽正园等。 另经查明,晨曦集团等26家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7月20日莒县人法院作出(2018)鲁1122破2-1号裁定书裁定晨曦集团破产重整。同年12月20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同时指定莒县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整体接管晨曦集团等26家公司资产,因此上述财产均成为国有资产,已执行必要。 至此,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2020)鲁1122执563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