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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徐国良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郝仕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文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熊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黄春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