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5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地址崇义县城解放路273号,法定代表人:刘桂萍。 被执行人潘贤英,女,出生日期1963年11月1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联系。 被执行人张荣登,男,出生日期1959年4月24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联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潘贤英、张荣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赣0725民初1199号民事盘踞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潘贤英、张荣登归还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起的欠款251821.47元,被执行人潘贤英、张荣登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7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2020年2月12日,本院向潘贤英、张荣登本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 2、本院自2020年1月22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崇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潘贤英、张荣登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车辆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潘贤英、张荣登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4、经向潘贤英、张荣登所在居委会和周边居民调查,李蓉、李松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点不清楚。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251821.47元,申请执行费3677.32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潘贤英、张荣登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务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陈海洋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庆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