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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钟炫。

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昌垣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赣07民终2134号民事判决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归还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起的欠款3984162.34元,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241.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

2、本院自2020年3月21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3984162.34元,申请执行费42241.62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崇义县森茂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陈海洋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庆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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