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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103号执行裁定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103号执行裁定第一项、第二项; 三、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且尚未实现的建设工程价款及以房抵偿上述债权所需房产过户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和案件诉讼及执行费用为标准重新作出执行裁定对(2017)湘04执125号之七执行裁定、(2017)湘04执125号之八执行裁定以房抵债的金额和具体房产进行调整变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