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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杨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00元、利息及罚息共279,200元,合计778,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2020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世平、杨德凤以永房权证零陵字第********号房屋和永(零)国用(2009)第******号土地价值范围为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杨翠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5元,减半收取计5417.5元,由被告***、杨翠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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