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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6,151.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法院案款账号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7.5元,反诉费50元,共计547.5元,由被告***负担270元(被告已预交50元,其余220元系原告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负担277.5元(已预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2125.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