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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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通远石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三桥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三桥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176904.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三桥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被告***112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计778.5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兑现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