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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1227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162461元,自2016年9月23日计算给付之日;4244988元自2017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752414元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752414元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万元,合计22927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186元,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4)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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