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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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咸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72915元,支付违约金1729.15元; 三、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应返还款项1729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68.5元,由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