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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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568000元并给付截止到2019年6月15日的利息2361505元,并就本金1568000元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付逾期利息至被上诉人***、***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