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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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聚缘建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向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聚缘建材租赁站支付到期租金939294.97元并给付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已产生的违约金1084507.97元。其中,对350594.74元租金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对588700.23元租金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 四、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租金588700.23元及已产生违约金146112.55元范围内,且对588700.23元租金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4元,由***、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0元,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聚缘建材租赁站负担6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聚缘建材租赁站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