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寿平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寿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租赁费10082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7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计1158.5元,由被告陕西寿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