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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违约金14714693.5元; 二、驳回原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736元,由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共同负担140600元,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92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