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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城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247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桐城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49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被告桐城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