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146132.9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1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