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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58599.75元、鉴定费用70000元、律师代理费42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00元,合计273799.75元; 四、驳回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8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5878元,由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9288元,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