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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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借款本金77660.38元、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11940.65元,合计8960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担保额度(108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