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榆中连搭新型建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中县金崖镇大涝池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榆中连搭新型建材厂货款8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榆中连搭新型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已减半),由被告榆中县金崖镇大涝池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