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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居间报酬24882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920元,保全保险费499.80元,共计2419.80元,由被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5032元,由原告***承担138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反诉原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