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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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融科智地(大庆)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9272.15元。 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25元,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