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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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被告***已归还利息109.21元,应在利息结算时扣除;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负担907元,被告***、***负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