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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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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被告***已归还利息109.21元,应在利息结算时扣除;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负担907元,被告***、***负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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