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莆田川盛轮胎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 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别以1480000元金额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以2960000元金额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360元(上诉人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5222元(上诉人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4元(上诉人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38360元、上诉人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10684元),合计112626元,由上诉人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111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负担96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