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1,000.00元、利息126,628.91元,合计257,628.91元,并自2020年4月25起以13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4‰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