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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8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1×××28)。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元、公估费8150元,合计9265元,由原告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负担5150元(其中415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给付,余款1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于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