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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财产损失费合计12134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施救费合计73272.6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公估费140元,加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988元,被告***合计应给付原告***3128元,与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原告***的10000元相抵后,原告***尚应返还被告***6872元。 上述一、二两项,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8元,鉴定费2810元,合计4268元,由原告***负担1280元,由被告***负担2988元(已由原告***代垫,已从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款项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