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旭强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的1790万元债权本金中,鹤翔公司应予确认的债权本金数额为1467.44万元,不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322.56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40.00元,由原告***负担32,018元,由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1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