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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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旭强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的1790万元债权本金中,鹤翔公司应予确认的债权本金数额为1467.44万元,不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322.56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40.00元,由原告***负担32,018元,由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