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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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行截止2019年4月9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80986.23元,利息、罚息、付息共计人民币289464.4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以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丽江益多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丽江贡和实业有限公司、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丽江益多乳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情形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行有权对被***与被告***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四十米道东侧华程小区18幢2号商品房(编号为云【2017】永胜县不动产权第0001200号)、被告***与被告***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灵源南路南侧(房权证号为云【2017】永胜县不动产权第0001201号)房屋、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编号为云【2016】永胜县不动产权第0000214号)房屋、被告***与被告***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丽江市中海街安康巷173号玉泉花园小区18号(编号为云【2017】古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614号)房屋、被告***与被告***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金凯街56号(编号为云【2017】古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612号)房产及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云杉金凯广场BX1-309号(编号为云【2017】古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61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116.5元,由被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丽江贡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