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4986.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负担。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