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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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9929.71元及利息等(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0元,由被告临沧森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