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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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王迅理赔款17,500.00元(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00+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车辆损失险:1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