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1153.60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292.9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8.19元,由***负担295.19元,***负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