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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祥机电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祥机电经营部支付租赁费用126712元;

二、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祥机电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671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2671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祥机电经营部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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