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 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52394元; 二、由被告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7606元的增值税发票。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