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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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至同年3月13日被羁押3日,应折抵刑期3日;2020年5月25日被羁押1日,应折抵刑期1日,共计应折抵刑期4日。即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彭某某被盗人民币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