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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67302元及利息(利息以46730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受理费8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