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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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四平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平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0500元、施救费1750元。 驳回原告四平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441元,由原告四平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