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639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70588X。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县下雷世田锰粉厂,住***。 法定代表人:言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县下雷世田锰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广西南宁市共展科控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彩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韦俊编 书记员林建涛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