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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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41353.92元(扣除被告***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000.00元返还给被告***,原告实际得款人民币139353.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36.00元,免收人民币436.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87.00元。 (判决生效后,请将上述赔偿款及承担的费用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账户为:户名:麻江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资金账户,账号:***00050058,开户行: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