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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8895.34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支付利息1314.9元、违约金224.36元、手续费446.98元(截止2019年10月6日,此后利息及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支付为追索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6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财产保全费496元,共计9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