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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7659.42元,由被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47元,余下4212.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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