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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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大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共计88819.33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7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